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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13-03-12 09:05   审核人: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0678日修订)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障公共财物和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根据《机关、团体企事业部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院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院内各部门师生员工及家属,必须遵守本办法规定,认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全院消防安全工作由院长总负责,分管保卫工作院领导具体负责抓好消防安全工作,院内各系、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系、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学院建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全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各系、部门应明确本系、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没有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由消防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的任务是对本部门师生员工及家属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在本部门内逐级落实责任制和重点岗位防火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的防火责任区和防火职责,每月组织一次消防检安全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七条  各系、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各防火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必须了解本部门房屋结构,室内外物品性能,屋内外消防设施的布局,性能及使用方法,结合本系、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际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严格执行有关物品的管理规定。

第八条  保卫部门是学院消防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负责院内消防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全院师生员工均应做到“三懂”、“四会”:懂火灾危害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会报警[119”火警和“校园110”(值班电话:8737110],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物资疏散。

第十条  全院教职员工必须认真做好下班三件事:关窗、关电、关门。

第十一条  各系、部门的消防器材、设施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并经常检查,保证其能正常使用。如因保管不善丢失或损坏的,由部门或真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消防器材、设备必须放在明显易使用的位置或指定位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院内各系、部门用房、家属区、学生公寓等的消防通道必须保持畅通。

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及家属在校园、家属住宅区内发现火警时,应迅速准确地报警。师生员工及家属知道火警后,必须迅速赶赴集结地,在火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参加扑救工作。

第十五条  发生火灾的部门,要迅速扑救火灾,火灾扑灭后要保护好火灾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火灾事故。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通报批评、赔偿损失以及扣发岗位津贴的处理。

(一)凡使用电器取暖,人不在而未断电源者;

    (二)使用炭盆、煤炉取暖,下班未封好火者;

    (三)未经学院同意使用电器取暖者;

    (四)未经同意使用电器设备或私接电源、点用蜡烛、、使用酒精炉、煤油炉及其它燃具;

(五)堵塞消防通道或安全出口影响消防安全疏散者;

(六)擅自储藏使用易燃、易爆物品者;

(七)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消防器材设施者;

(八)违反有关规定需要处罚者。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或教职员工,年终考核不得评为先进或优秀,情节严重者,年终考核为不称职:

(一)有重大火灾隐患不及时整改者;

    (二)造成火灾事故责任者;

    (三)违反有关规定,经指出不及时改正者;

    (四)不配合扑救和调查火灾事故者。

第十八条  违反有关消防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按有关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对认真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尽职尽责地做好消防工作,在消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本规定从修订之日起执行,此前的相关规定如有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保卫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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